贵阳中院依法宣判执行:罪犯假释考验期贩毒男子获死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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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和委托,6月21日下午,贵阳中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舒余坤犯贩卖毒品罪,且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贩卖毒品罪,宣判后舒余坤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。
据了解,舒余坤是云南人,2000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。2011年10月12日假释,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4日止。2014年3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:2014年2月22日,被告人舒余坤委托同案犯被告杨平、罗太会(因贩毒罪均已被判处无期徒刑)将海洛因200克运回贵阳代其贩卖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:被告人舒余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,贩卖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,并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,应当撤销假释,依法从重处罚。
对此,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舒余坤死刑。
昨日13时许,舒余坤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。 (罗付伟)
——选自:译声贵阳翻译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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