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公安部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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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,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,为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,推动实名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,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将进一步规范。
据悉,日前,公安部会同7个部门制定并发布了《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》。
公告指出,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,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,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。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。
相关意见9月1日起施行
派出所不再出具20类证明
昨日,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,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昨天公布。9月1日起施行。
意见明确,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20类事项的证明。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,要遵循于法有据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,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;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,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。
以下6类
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
1、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,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、离婚证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、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、证明材料证明,需要核查的,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。
2、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,凭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或者学校、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,或者依法办理公证。
3、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,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。
4、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,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(乡镇)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(区)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。
5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、录入差错等原因,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,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,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,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。
6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,区分以下情形办理:因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,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;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,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;因出国(境)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,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。
以下9类户口簿身份证护照能证明不再出证明
■公民姓名
■公民曾用名
■公民性别
■公民身份号码(含15位升18位证明)。
■公民民族成分
■公民出生日期
■公民出生地
■公民籍贯
■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
以下5类户口簿能证明不再出证明
■户口迁移情况
■住址变动情况
■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
■注销户口情况
■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
以下9类需要派出所开证明
■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
■注销户口证明
■亲属关系证明
■被拐儿童身份证明
■捡拾弃婴(儿童)报案证明
■非正常死亡证明
■临时身份证明
■无犯罪记录证明
■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(记者 赵婷丽)
——选自:译声贵阳翻译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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